六盘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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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

2026/07/02 3.6k 阅读 270 点赞

一、扩大购房“预付式提取”适用范围

本市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的,经父母、子女同意并共同申请,按“家庭代际互助”方式办理提取业务的,适用预付式提取。

“预付式提取”,指按照《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公积金通字〔2023〕9号)规定,本市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时,直接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售房人,用于支付购房款的提取业务办理方式。

二、试行住房消费类提取部分证明材料“容缺”办理

(一)“容缺”办理类型及“容缺”资料。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业务的,经系统核验,部分提取用途证明材料通过获取部门共享数据核实后并固化了核实结果证明材料的,允许“容缺”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1.购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以下纸质证明材料。

(1)个人Ⅰ类银行账户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3)备案登记表。

2.购本市存量住房(二手房)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以下纸质证明材料。

(1)个人Ⅰ类银行账户原件;

(2)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3.租赁商品住房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以下纸质证明材料。

(1)个人Ⅰ类银行账户原件;

(2)无房证明。

4.对已开通数据共享的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试行偿还本市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不再要求提供以下纸质证明材料。

(1)个人Ⅰ类银行账户原件;

(2)近12个月还款情况证明。

(二)因系统故障、共享数据更新等问题,现场无法获取相关共享信息或共享结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及银行延伸网点受理登记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获取的共享数据或向共享数据提供部门核实后支付提取资金。

(三)“容缺办理”不适用于“预付式提取”方式。

(四)缴存人在申请办理上述提取业务时,如忘记携带本通知明确可“容缺”的纸质证明材料,窗口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容缺”办理政策,并予以受理、靠前服务,不得要求缴存人另行提供。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贷能力测算方式

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次贷款月应还本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测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组合贷款中商业部分贷款月应还本息;

(2)本次贷款月应还本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测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60%-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所载负债月应还本息-组合贷款中商业部分贷款月应还本息

注: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须按本条第(2)项标准测算还贷能力。

四、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不再要求提交银行账户原件及收入证明材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出现断缴、欠缴等情形的,取消“连续3个月或两年内累计6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规定,个人公积金账户不作封存处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愿终止《自愿缴存协议》的,取消“个人账户封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自由销户提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后即可申请销户提取。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