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要求,合理疏导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矛盾,优化运价结构,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和群众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965号)等文件要求,在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费〔2026〕2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运价调整内容
(一)基础运价
取消原定额收取的1元/车·次燃油附加费。起租价调整为2公里内(含2公里)6元(所有时段)。
(二)运价加价
1.超起租里程运价率:时段一7:00-23:00:超基本里程2公里后每超1公里计价1.5元;时段二23:00(含23:00)至次日7:00(含7:00):超基本里程2公里后每超1公里计价1.8元。
2.低速等候费:因巡游出租汽车载客缓行或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车速低于12千米/小时的,免费5分钟;超过5分钟后,白天每候时5分钟0.6元,夜间每候时5分钟0.8元,候时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因驾驶员原因停驶的,停驶期间暂停计收低速等候费。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打表计费,按计费里程连续累计收费,车费结算以人民币角为计价单位,乘客按照计价器实际显示金额据实支付。
打表计费范围:本通知确定的运价标准,适用于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东至水城经济开发区、六盘水东站、以朵教育城;南至六盘水南收费站、上石龙、下石龙、明湖湿地公园;西至高中教育城、水淹坝、梅花山公墓;北至月照机场、钟山产业园区、六盘水北收费站)范围内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超出该范围的运价由乘客和驾驶员按包车运输服务自行协商确定。
2.道路桥梁通行费:应乘客要求行驶收费公路产生的道路桥梁通行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另行承担,不包含在本通知规定的计费标准内。
二、执行时间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打表计费票价标准的通知》(市价格〔2007〕139号)《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打表计费票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市价格〔2008〕38号)《关于市中心城区出租车开征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市价费〔2011〕42号)同时废止。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运营。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督促驾驶员实行打表计价、按表收费、主动出具发票,发票需清晰标明发票号码、监督电话、车号、单价、收费里程、金额、乘车日期、乘车时间等关键信息。驾驶员不主动打表、不按表收费或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服务监督电话:12328。
计价器调整具体时间以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为准。在计价器调整期间,出租车完成计价器调整的,执行新运价;未完成的,暂执行原运价;全部调整后,均按新运价执行。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规范营运行为,严厉杜绝拒载、议价、途中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运营相关数据,配合做好运价监管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pdf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