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六盘水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以下简称“受理行”)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由国库部门具体承办。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国库科。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2.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3.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4.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5.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6.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7.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二)批准的情形。
受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由其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评分结果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评审指标主要包括申请机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的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信息化能力,业务安全综合情况,申请材料质量等。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申请,向受理行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其中,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最近两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内容,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受理行应出具《告知书》(示范文本见附录2),明确申请人承诺各事项,申请人依据要求提交《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录2),就《告知书》内容逐一承诺;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具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国库科。
(二)接收地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640号。
邮编:553000
咨询电话:0858-8224879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国库科。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行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受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由其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评分结果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评分结果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评审指标、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
(四)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受理行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五)结果公开。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办公场所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行应当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制发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不得歧视。
3.行政相对人因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行政相对人应对申请材料、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政相对人应承担责任。
3.行政相对人在正式开办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前,应当与对应国库所在机构签订国库集中收付清算协议;在开办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前,应当向对应国库所在机构报送其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文件等。
十七、咨询途径
窗口(一楼大厅国库科)或电话咨询(0858-8224879)。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办公室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可与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办公室进行电话或者实地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640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
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