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0〕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执行流动性系数区间调节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最高贷款限额计算方法
最高贷款限额=基准贷款限额×流动性调节系数(P)
基准贷款限额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准贷款限额为60万元;申请人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准贷款限额为50万元。
流动性调节系数区间标准:个贷率<85%时,P=1;85%≤个贷率<90%时,P=0.9;90%≤个贷率<95%时,P=0.8;95%≤个贷率<100%时,P=0.7;个贷率≥100%时,P=0.5。
(二)业务管理科每月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在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从公布之日起各受委托银行、管理部按照新区间的最高贷款限额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
(三)新区间最高贷款限额公布之日前已签定购房合同并登记备案且受委托银行已受理贷款申请并录入业务系统的,可按前一区间和新区间最高贷款限额的较高值执行。
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不高于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缴存余额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二)购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所购住房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再按房龄计算贷款年限。
(三)取消贷款额度按职工退休前缴存公积金的2倍计算的规定。
(四)本市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每次还款金额应不低于2万元;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变,重新约定还款计划,确定每月应还本息。
三、本通知相关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