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六盘水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4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案件受理
(二)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作出责令限期办理或缴存决定
(六)催告
(七)行政执法案件移送
(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前第九条、修订后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六盘水市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举报电话:0858-8607666;0858-8770930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