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9日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管理中心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法处一万元至五万元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经公积金中心动员,主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2)经公积金中心动员,已为职工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积极配合中心进行执法检查;
(5)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1)拒绝、阻挠公积金中心开展行政执法的;
(2)经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管理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为准。
附件: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ocx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