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稽核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稽核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工作。
四、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包含下列事项:
(一)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对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对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封存、启封或转移手续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管理部应将案件的证据及已作出的执法文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稽核科审核。稽核科应当配备1至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用的法制审核人员。
六、稽核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原则上,稽核科应在2日内进行审核。
八、稽核科进行法制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下列审核意见,并存入执法案卷: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三)适用依据不当或裁量不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六)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体讨论决定。
九、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稽核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十、稽核科出具的审核意见,应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管理部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稽核科复核。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