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试行缴存人家庭成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从10月1日起,试行因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办理因病提取业务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办理因病提取公积金业务,需要符合2个条件。第一: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累计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自付资金超过了2万元。第二: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缴存人以及其配偶都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因病提取业务中所指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按照本市最新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因病治疗,累计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都可以提取公积金,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缴存人、缴存人配偶、缴存人及配偶的父母和未婚子女。
三、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因病提取业务?
试行期间,办理因病提取业务应当按年进行。缴存人可以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任一工作时间,申请提取。
四、因病提取的额度怎么计算?
因病提取的额度,以上一年度家庭成员医保报销后的累计自付资金为标准测算,超过2万元的部分可以提取。有外地就医的测算标准上浮30%。
比如:缴存人赵某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上一年度均在本市就医,医保报销后家庭总自付费用为3.9万元,那么缴存人赵某以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都可以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累计不能超过1.9万元。如这个家庭中,上一年度有人曾经在本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就医,则提取的额度应当不超过3.07万元。
五、每年可以办理几次因病提取?
缴存人符合因病提取条件的,可以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1次因病提取。
六、办理因病提取业务需要哪些资料?
缴存人办理因病提取业务,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Ⅰ类银行存款账户原件以及本市医保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如果患者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七、怎么办理因病提取?
缴存人备齐因病提取所需资料后,前往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即可,经核实符合因病提取条件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至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内;需进一步核查提取资料的,缴存人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待核实无误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至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内。
八、因病提取业务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如果申请人因病无法到场办理的,可以由申请人的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携带申请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因病提取所需资料代为办理提取业务。
九、因病提取业务的试行时间是多长?
当前,本市因病提取业务没有试行期限。若后续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需暂停试行的,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试行缴存人家庭成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响应“民声”诉求,依照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经市公积金中心党组研究并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缴存人家庭成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因病提取)业务,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因病治疗,患者享受医保待遇后年度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因病提取起付线(当前为2万元);
2.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均无尚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时限及额度
1.申请人应当在上一年度结束后一年内申请办理因病提取业务,每年可提取一次。
2.家庭成员当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患者上一年度自付医疗费用中超过因病提取起付线的部分,其中有异地就医的提取额度可上浮30%。具体计算方法为:
本市就医可提取金额=上一年度自付医疗费用-提取起付线
异地就医可提取金额=上一年度自付医疗费用×130%-提取起付线
三、业务办理要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证明原件(患者为申请人父母、配偶、未婚子女时提供);
3.申请人Ⅰ类银行存款账户原件;
4.本市医保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见附件)
四、其他
1.因病提取业务当前仅限线下办理,申请人应到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因病无法到场的,可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携带申请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2.受理因病提取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一步核实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申请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3.对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核实,将按照本市骗提住房公积金预防惩治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因病提取起付线作出调整,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5.缴存人家庭因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因病提取业务执行。
6.本通知从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