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相关名词解释
1.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是指列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住宅(小区)。
2.自住住房:是指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内缴存职工居住并且具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住房。
3.加装楼栋居民共用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是指城市更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方案中所明确的用于加装楼栋共用电梯或建设集中供暖设施每户居民须承担的费用总和;
4.权利人:是指自住住房登记有效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二、相关规定解读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更新改造费用?
1.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属于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并且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需要加装共用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列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住宅(小区)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的范围。
2.申请人(含配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共用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申请人(含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
3.如住房有多个权利人,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配偶、子女或父母,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应当是同一套住房的其他权利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同一套住房所有权利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付加装共用电梯费用及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总额。
(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金额有什么规定?
1.缴存职工符合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在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1年内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合格1年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加装费用或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和采暖费用不属于支持范围。
2.加装电梯及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以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为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能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应当由缴存职工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或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
3.对于在《通知》印发前已列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并且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已经检验合格的住房,缴存职工应当在《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超过1年将不再受理。
(三)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为既有住宅权利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含费用分摊方案)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2.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报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3.既有住宅(老旧小区)不动产权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用于接收提取资金的银行卡(为保证提取资金及时划付到缴存职工账户,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应当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Ⅰ类银行储蓄卡)。
以上3项证明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4.如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存在多个权利人的,应当同时提供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原则上应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不能证明权利人关系的,可由申请人出具自证承诺);
5.提取申请人是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权利人配偶但不是权利人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
通知原文:《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