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坚决防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强化安全责任。一是建设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必须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二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加强与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获取相关资料:三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四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熟知安全风险,熟练掌握防范应对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五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请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严肃追责问责。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pdf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