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4/27 1.9w 阅读 532 点赞

为规范六盘水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申请、配租、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30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至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9号楼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719室)(联系人:陆东虎;联系电话:0858—8230660;邮政编码:553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57078983@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请、配租、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和供应标准,由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保障性住房需求状况和供应能力、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常住人口变动情况等因素进行制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六条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房和土地、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等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相关配套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三章 房源筹建

第九条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主要由建设和收购两种方式组成,应根据本地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做到稳慎有序推进。

第十条配租型和配售保障性住房项目或房源选址,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的区域。

第十一条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物业服务企业;收购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物业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原则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水平的80%。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面向社会公布。租金价格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利润不超过5%”的原则进行核算,由配售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准入机制

第十五条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面向本市市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以及引进人才等供应。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个人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主申请人。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在申请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未登记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三)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对在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在校园内集中建设面向教师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可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面向本市市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以及引进人才等供应。申购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主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单身户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未登记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应退出正在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

申购家庭缴纳社保情况是否作为申购条件由各市(特区、区)及六盘水高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入住或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六盘水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交以上必要资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核验。

第十八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1.申请:申请人向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3.受理备案: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请。线上申请的,可在受理申请期内通过指定网站平台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线下申请的,可在受理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我市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如在充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情况下,仍有空余房源的,可以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短租,具体的租金标准、租赁要求由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有新增住房困难人群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面向社会直接出租的房源应及时退出,用于保障新增住房困难人群。

第二十条 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由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参照《六盘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各自制定。

第二十二条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查及备案。纳入管理类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备案等工作。

第七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提交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进入轮候库的保障对象配售。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一人户家庭只能报名购买二房及以下户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引进人才和其他符合优先保障对象优先配售。

第二十七条  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在签订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前,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第二十八条保障性住房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多批次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配售。

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配售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或房源配售前,配售主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要求,结合项目房源情况,制定配售方案,报项目或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完毕后,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对象、配售活动安排等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  配售程序:

(一)登记公告。由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或房源登记公告,配售主体在销售现场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或房源登记公告。

(二)登记报名。取得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项目或房源登记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登记。登记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三)资格复核。登记报名结束后,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报名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

(四)名单公示。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及项目或房源销售现场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选房名单,并告知申请人。

(五)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日内向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二次公示。异议处理完成后,配售主体将最终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在项目或房源销售现场进行为期1日的公示。

(七)选房公告。公示完成后,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或房源选房公告,配售主体在销售现场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或房源选房公告。配售主体组织购房人按照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八)合同签订及网签备案。选定住房后,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配售主体应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

(九)房屋交付。配售主体应当在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按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配售主体应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转移(分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在不动产权证书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不得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配售活动结束后,配售主体应将配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各市(特区、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项目或房源配售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配售主体应继续受理登记报名,面向已取得项目所在地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并经复核通过的对象配售,不再进行排序、名单公示和组织统一选房。

第八章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回购或内部流转方式退出,回购或内部流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七条购房人因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因工作调动,户籍迁往外地的;无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回购机构申请回购。除上述情形外,各市(特区、区)及六盘水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其它具体退出或回购情形。回购价格由各市(特区、区)及六盘水高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已用于住房贷款抵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回购款优先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配售价格原则上与回购价格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

(二)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四)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注明。

第四十条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售后动态监管工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租赁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工作、居住的;

(二)在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不再符合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购人已获得准购通知单且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的,选房期限内半年不参加选房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人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销其准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购房人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配售主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伪造申购材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定期对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核查及备案的情况进行抽查。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资格,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第四十九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住房(不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租购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三)运营管理单位,是指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或由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

(四)配售主体,是指属地人民政府指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9月11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发布的《六盘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安居办通〔2023〕4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