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六盘水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针对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短板不足,拟从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源头隐患清零、重点交通违法整治、安全宣传警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扭转道路交通事故区域性、阶段性被动局面,提升全市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草稿)对外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期自2022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1094049919@qq.com 。
(联系人:张勃,电话:15329083068)
六盘水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六盘水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针对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短板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扭转道路交通事故区域性、阶段性高发的被动局面,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一)推进“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统筹推进“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国道、省道、县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任务,并结合辖区安全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计划,逐步推进乡、村、组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新建、改建的乡道、村组道路按“三同时”要求同步建设“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二)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各级道路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对管辖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三支队、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风险隐患路段的监督和排查整改工作。各部门排查发现的隐患按属地管理原则、按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管护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道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对道路安全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按照建设“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为主,“三必上”“五必上”为辅,督促公路管养责任单位及时完成隐患治理;无管养责任单位的,由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明确相关单位负责及时完成隐患治理。对列入清单内的隐患特别是近三年曾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段,所属公路管养单位要根据轻重缓急、先易后难、采取多种方式尽快完成治理,力争在本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及时上报治理情况。
(四)完善应急防护机制。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事故多发、路侧无防护设施的路段,对排查发现的公路技术标准相对较低、部分危险路段未实施安防工程等隐患点,对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治理隐患的,由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统筹,在“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未建设完成前,要通过设置标志标牌、利用砂石阻挡、树桩隔离、彩带警示等应急措施,警示提示车辆注意安全通行。
二、健全完善源头隐患清零机制
(五)健全完善重点企业隐患清零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对辖区“两客一危”、网约车等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自查自改闭环管理体系、建设应用动态监管平台、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导农村客运、“网约车”公司健全完善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辖区党委政府等部门配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购买、租赁、委托、合作等方式接送学生的校车,要逐一检查登记,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要求学校、幼儿园与校车驾驶人和其他参与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各市(特区、区)道联办、道专委等要对各乡镇、街道办人车户籍变化情况以及安全责任书、承诺书签订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六)健全完善重点车辆隐患清零制度。公安部门每月组织排查“两客一危”、校车、重型货车、重型挂车、“营转非”大客车、公交车等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和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通报到相关监管部门、企业和党委、政府,由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提示、告知,督促整改。
(七)健全重点驾驶人隐患清零制度。公安部门每月组织排查、通报A、B类驾驶人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满分”未学习等安全隐患,通报到相关监管部门、企业和党委、政府,由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提示、告知,督促整改。
三、健全完善重点交通违法整治机制
(八)健全完善交通违法治理机制。由公安部门牵头,以治理“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为切入点,治理摩托车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员、脱检脱保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治理“三轮车违法载人”为切入点,治理“三轮车”、低速载货车辆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脱检脱保、不按规定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以治理“客车超员载客”为切入点,治理客运车辆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脱检”车辆上道路行驶、违规提供校车服务、非法营运、超期未办理转入、粘贴深色遮阳膜等交通违法行为。
(九)健全完善常态化治理机制。市级公安交警、交通执法、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轮覆盖全市各县市区主城区和重点道路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各市(特区、区)每月至少组织一轮覆盖重点乡镇的重点道路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并按照周末夜查、“逢五逢十”行动、节假日专项整治等部署要求,提升专项整治频率。
(十)健全完善联合流动执法机制。各市(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公安交警、交通执法、城市管理、路政运政、农机监理等相关职能部门适时组成“联合流动执法小分队”,根据辖区赶集点和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的特点,针对农村地区特有、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乱象,开展流动执法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十一)健全完善“超限超载”联合治理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公示重点货运企业目录名单,加大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打击力度。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路管养、路政运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健全“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组,加大超限超载行为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承运人、收货人排查力度,全链条消灭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潜在隐患;在现场执法中,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严把普通国省干线检测关,严把农村公路限行关,健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清单,深挖车辆所属企业、货物经营者、货物接收人等信息,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消除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加强对砂石、煤矿、水泥、钢材、洗煤厂等超限超载行为易发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从源头制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要充分利用媒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压缩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生存空间。
(十二)健全完善执勤站点保障机制。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站点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执勤站点建设与保障力度,进一步强化全市重点执勤执法站过滤器和安全阀的职能作用发挥,要根据辖区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重点执勤执法站布局。
四、健全完善安全宣传警示曝光机制
(十三)健全完善集中搬迁安置区安全宣传教育机制。由集中搬迁安置区社区、居委等管理部门牵头,其他行业部门配合,针对搬迁入住对象以及搬迁安置区周边交通安全的特点,科学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健全完善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整合校园安全教育资源,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2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通过每周主题班会、安全第一课、上课前三分钟、下课前三分钟等广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推动交通安全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十五)健全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农村“两站两员”建设与保障力度,推进“警保合作”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推动“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等力量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通过进门入户、宣传阵地、大喇叭、工作群等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依托农村监管云平台等进一步推动安全宣传、红白喜事打招呼、跟场管理等工作措施落实。
(十六)健全完善重点群体安全警示教育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两客一危”、网约车等职业驾驶人安全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重点驾驶人员满分学习教育;各级教育部门、校车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本企业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负责辖区“一老一少”重点群体宣传教育;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日常监管和警示教育。
(十七)健全完善典型案例曝光机制。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托广播电视、互联网、“两微一端”等平台,每月曝光典型交通违法案例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由市文明办牵头,在主次干道、公交车身、公交站台等刊载文明交通广告,并通过网端、公众号等广泛宣传交通文明广告。
五、完善社会协同共治联动机制
(十八)健全完善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机制。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分工协作”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常务会议、专题部署等工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道联办、道专委等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每月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本专业委员会领导及成员单位负责人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重要工作实行周通报、日通报制度。
(十九)健全完善高风险企业挂牌督办机制。对连续三个月预警的高风险运输企业,由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落实风险消除措施;对连续5个月预警的高风险运输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落实风险消除措施,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二十)健全完善事故约谈机制。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事故多发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事故约谈工作。对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多发、违法行为多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联办、道专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十一)健全完善事故责任深度调查机制。对发生一次性造成2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或重大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级组织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对发生一次性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受伤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各市(特区、区)组织开展事故责任深度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报市道联办或市道专委。事故责任深度调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责问责。
(二十二)健全完善专项督导检查机制。市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导检查。市道联办每季度至少对各市(特区、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之前下发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如有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草案说明 .doc
征集结果:于2022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期间在六盘水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内未收到与征集相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