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0〕91号)要求和市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报的2020年春季学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四类学生数及应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学生数,现下达2020年第二批市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15万元(见附件)。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资助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小学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625元/生·年的标准,依据扶贫、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数据,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分学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
学校在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时,对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论是否在校住宿,均要分别按照补助标准予以优先保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在此基础上,再发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以及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情况等信息认真录入系统并上报。同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文件、学生认定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严禁将补助资金平均发放,不得将补助资金以实物形式发放和用于抵扣任何费用,严禁弄虚作假、挪用、截留资金现象的发生。
附件:六盘水市2020年第二批市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表.doc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