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六盘水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发现六盘水市XX促进会因内部管理问题,长期未能正常开展活动。因连续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六盘水市民政局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该促进会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认真开展整改,经多方努力完成内部整顿,且继续为促进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业活动。
二、办理结果
2023年2月,六盘水市民政局对六盘水市XX促进会立案处理。2月至4月,六盘水市民政局2名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并对该促进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六盘水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核。鉴于4月19日六盘水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对某促进会提出延期处罚的申请,5月24日该促进会完成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工作,六盘水市民政局进一步约谈新一届负责人,该促进会已按规定完成相关整改工作,走上了正常运转轨道,六盘水市民政局决定对该促进会不予行政处罚。
三、相关法律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根据该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条例明确了社会团体需履行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义务,六盘水市XX促进会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条款。但因在规定时间内该促进会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六盘水市民政局依法决定对该促进会不予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促进会的违法情形,登记管理机关是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促进会积极配合调查并取得了良好的整改效果,且继续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在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关注民生等方面作出贡献。登记管理机关商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作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决定,没有一罚了之、一撤了之地机械执法,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和风险隐患,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努力做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