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政策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本市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商业住房贷款。为满足职工多样化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可以“先还后提”,也可以“先提后还”,其用途都是偿还住房贷款,具体有以下二种办理方式。
一、按月预付式提取
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商业住房贷款应还本息,属于“先提后还”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申请按月预付式提取需同时提供未来12个月的贷款还款计划,按月预付式提取委托期限为1年,委托期满后仍需办理按月预付式提取的,应当重新申请,再次申请时需同时提交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如近12个月出现逾期还款记录,则不能再次申请。
二、按年提取
申请人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每还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前12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的资金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属于“先还后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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