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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2019/07/28 1.2w 阅读 141 点赞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及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缴存督查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强制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执行书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缴存督查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受理环节责任:对单位经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3.登记环节责任: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

    4.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经办人从事登记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核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告知单位经办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及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经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单位经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单位经办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场办理相关手续。 

    3.登记环节责任:对单位经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当场办结。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核准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缴存基数调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告知单位经办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及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经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单位经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单位经办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场办理相关手续。 

    3.登记环节责任:对单位经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当场办结。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核准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缴存比例调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告知单位经办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及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经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单位经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单位经办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场办理相关手续。 

    3.登记环节责任:对单位经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当场办结。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其他类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媒体、网站公示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缓缴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告知单位经办人到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一次告知单位经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审查环节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同意的,依法作出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调整缴存比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业务窗口办理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提取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媒体、网站公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同意提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环节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审批人从事提取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申请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媒体、网站公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同意贷款;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贷款,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环节责任: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决定;审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审批人从事贷款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申请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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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部门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