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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分中心对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转建议第126号的答复

2014/06/29 8.2k 阅读 390 点赞

盘县分中心对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

议案转建议第126号的答复

支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结算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您提出的“无论职工是否买房、建房,只要存在资金困难的,提出书面申请,两年支取一次或者公积金余额满1万元以上的办理支取”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对单位和职工来讲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使用具有专用性和保障性。

不论是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记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二者均归职工所有。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保障性质的长期性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只有发生下列住房支出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任何支出都不得提取使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条还规定职工在离休、退休或出国定居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其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将缴存账户本息全额偿还给缴存职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职工就不再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上述相关政策规定,您所提出的代表建议超出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在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未作改革变动之前,暂不能执行“无论职工是否买房、建房,只要存在资金困难的,提出书面申请,两年支取一次或者公积金余额满1万元以上的办理支取”,敬请您给予理解和支持。

二、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方便职工在发生住房支出时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报请市管委会决定后,对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资料等作出了最大限度放宽处理。如职工在农村小宅基地建房、“四在农家”、补交土地收益金、单位(乡镇)集资建房、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建房、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等事关职工群众切实利益情形支取公积金问题,均视同为购(建)住房用途予以特殊办理。

目前,只要职工符合上述支取条件之一的,我们做到了职工立到立办,提高了办理公积金支取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位代表,由于住房公积金支取涉及行政许可权限的问题。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将向更多的职工购(建)房提供支取使用或融资住房公积金的支持,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本县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粟建良联系电话:0858-369150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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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