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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六盘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28 1.4w 阅读 512 点赞

近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六盘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立足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定位,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共享,结合本市实际和有关单位、公众意见,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印发实施《六盘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适用对象及试行原则

(一)适用对象。《试行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本市及其他城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农村进城灵活务工人员等城镇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起草原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执行“自愿参加、权责相适、公平公正、适度优惠、风险可控”的原则。

——自愿参加。一是自愿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自愿参加,但参加后需要按月缴存;二是自愿退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自身情况,如未使用贴息贷款或贴息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在任意时间自行退出,不再缴存。

——权责相适。根据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原则和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试行办法》对权责相适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贴息贷款的,存贷比例符合本市规定(按当前规定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缴存余额的20倍);二是在自愿退出后满6个月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公平公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其权利和义务与单位职工一致。一是缴存额度、缴存规则与单位职工一致;二是提取使用条件等与单位职工一致;三是贷款条件、额度及执行政策、住房套数的认定等与单位职工一致;四是通过贴息,享受的贷款利率与单位职工一致。五是个人账户资金享受与单位职工一致的存款利息(当前为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适度优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办理贴息贷款或贴息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自愿解除协议,在个人账户封存规定时间满后办理销户提取。

——风险可控。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补贴利差,可以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和贷款逾期风险。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交3项申请资料:本人身份证;本人近12个月经济收入证明,可以提交银行账户流水,也可以提交微信、支付宝进账记录等;本人在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由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从其预留的个人银行账户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线上申请方式:个人准备申请材料,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或微信公众号,按提示完成相应操作,管理部后台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设立账户。

——柜面申请方式:个人准备申请材料,到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任意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代扣代缴”,缴存人应当在预留的银行账户保留足够余额,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及合作银行从个人账户设立次月起,每月从预留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首次扣缴成功之日起计算。代扣代缴时间为15日、25日及每月最后一天。

(四)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注销个人账户。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境)定居的,应当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可以销户提取。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

4.执法机关依法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规定配合执行。其他特殊情形,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取。

5.灵活就业人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在本人没有未结清的贴息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在终止自愿缴存协议,满6个月以后随时办理销户提取。终止自愿缴存协议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本人通过线上或线下向管理部申请,封存个人账户,即时生效;二是个人账户连续断缴三个月(含)以上或两年内累计断缴6个月以上的,系统自动封存个人账户。

(五)灵活就业人员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缴存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申请将个人账户转移到用人单位公积金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用人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账户不作转移,仍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将个人账户转移到其他城市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或销户后,如何恢复缴存?

个人账户封存或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重新签订《自愿缴存协议》,启封个人账户或恢复已销户个人账户。恢复缴存后,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如何结算利息?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每年6月30日汇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并计算利息。

(八)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年满18周岁;

3.符合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合作银行住房贷款条件;

4.还款方式应当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按本市公积金贷款存贷比例标准应保留余额与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如:本市现行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缴存余额的20倍,如职工个人账户余额2万元,则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40万元;

申请贴息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缴存额较低,应当在申请贴息贷款时同时提高月缴存额并按月缴存,以确保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扣划偿还贴息贷款。(如:贴息贷款每月应还2500元,则个人月缴存额应提高到2500元以上。)

6.签订按月对冲还款协议,自愿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每月划扣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贷款本息。

(九)灵活就业人员存多少公积金可以贷多少金额的贴息贷款呢?

举例说明,每个月缴存2000元,缴满6个月后个人账户余额有12000元,单缴存人最高可申请24万元的公积金贴息贷款,双缴存人最高可申请48万元的公积金贴息贷款。以单缴存人家庭为例,每月缴存金额与6个月及12个月后可贷金额可参考下表。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推荐表

序号 缴存基数(元)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元) 缴存6个月后公积金可贷金额(万元) 缴存12个月后公积金可贷金额(万元)
1 1680 10 168 2.02 4.03
2 2083 24 500 6 12
3 3333 24 800 9.6 19.2
4 4166 24 1000 12 24
5 5000 24 1200 14.4 28.8
6 6250 24 1500 18 36
7 8333 24 2000 24 45
8 10416 24 2500 30 45
9 12500 24 3000 36 45
10 15625 24 3750 45 45
11 20283 24 4868 45 45

(十)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贴息贷款后,市公积金中心如何补贴利息?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后,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还款期次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为公积金贷款审定可贷额度每期产生的利息与商业贷款相同额度每期产生正常利息的差额,于正常还款次月将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灵活就业人员李某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查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40万元,商业银行审查后发放商业贷款50万元,则市公积金中心仍按40万元商业贷款产生的利息和40万元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利息差额予以补贴,随着每月还款本金的减少,补贴的利息金额会相应减少,按照减少后的本金计算补贴利息的金额。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贴息贷款,在还款期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灵活就业人员在贴息贷款还款期内,除使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用途。

(十二)哪些情况会导致暂停贴息?恢复贴息需要什么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后,断缴住房公积金或贷款逾期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贴息。借款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贷款逾期三期以内或断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合作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同意,贷款逾期期间或公积金欠缴期间产生的正常利息差额可予以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因断缴住房公积金被暂停贴息的,必须在全额补缴并正常缴存后,从恢复正常缴存后次月起恢复贴息,但断缴期间的利息差额不再补贴;因贷款逾期被暂停贴息的,必须在逾期本息还清并正常还款后方可恢复贴息,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差额不再补贴。


六盘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执行“自愿参加、权责相适、公平公正、适度优惠、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设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用于属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按本办法及《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择优确定合作商业银行,与合作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选择具备开办条件且贷款利率最低的银行共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合作商业银行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即由市公积金中心补贴利息差额的商业住房贷款)。

第七条 为公平公正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合作商业银行根据本办法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原则上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包括购房套数认定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申请,按流程设立个人账户。

(一)开户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3.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协议》)。  

4.本人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

5.在本市或其他城市无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开户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个人账户,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近12个月经济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可证实的银行账户流水、微信、支付宝进账记录等。

3.本人在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账户。

(三)开户流程

1.线上申请。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申请开户,按以下流程办理:(1)灵活就业人员录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等;选择管理部及归集承办银行,选择缴存比例;上传经本人签字的开户申请表;阅读并同意《自愿缴存协议》;上传身份证正反两面、收入证明材料、个人银行卡。(2)管理部后台审核。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设立个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反馈未通过原因,终止流程。

2.柜面申请。(1)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收入证明材料、银行卡提出开户申请。(2)综合柜员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现场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录入相关信息,生成开户申请表和《自愿缴存协议》,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设立个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现场反馈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终止流程。

第九条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系统根据个人开户信息自动判断)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年调整一次,参照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依申请办理。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个人账户设立次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首次缴存起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及合作商业银行每月15日从预留银行账户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代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预留银行账户保留足够余额。

第十一条 转移、封存、启封

(一)转移。已设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缴存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用人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仍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需转移到其他城市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

(二)封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不再从其预留银行账户扣缴住房公积金。

1.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愿终止《自愿缴存协议》的。

2.连续3个月或两年内累计6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

(三)启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或销户后,需要恢复缴存的,本人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申请启封个人账户或恢复已销户个人账户。恢复缴存后,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结息

(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每年6月30日汇入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并计算利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国(境)定居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个人账户封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自由销户提取;

8.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个人账户余额提取仅限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6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单位职工提取规定办理。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7条提取的,个人账户予以销户。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符合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合作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按《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向合作商业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补贴利息差额,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测算贷款期限及额度。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合作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账户余额不少于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比例标准应保留余额与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2.签订按月对冲还款协议,自愿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每月划扣其个人账户余额冲抵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贴息

(一)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后,正常偿还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还款期次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为市公积金中心审定可贷额度每期产生的利息与商业贷款相同额度每期产生正常利息的差额,于正常还款次月将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在补缴并正常缴存前暂停贴息。全额补缴并正常缴存的,从恢复正常缴存次月起恢复贴息,断缴期间的利息差额不再补贴。

(三)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逾期的,逾期期间不予贴息,逾期本息还清并正常还款的,从恢复正常还款次月起恢复贴息,逾期期间的利息差额不再补贴。

(四)借款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贷款逾期3期以内或断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商业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同意,贷款逾期期间或住房公积金断缴期间产生的正常利息差额可予以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信息、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