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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22/06/30 5.9k 阅读 274 点赞

近期,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六盘水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的政策储备,充分满足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贴息贷款定义及原则。贴息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承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从而使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贷款模式。贴息贷款遵循缴存人自愿的原则。

(二)贴息贷款启动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资金连续3个月净流出,个贷率上升接近95%,且贷款资金需求较大时,市公积金中心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同时暂停接续贷款业务。

(三)贴息贷款停止条件。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下降接近85%时,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将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随即停止。

(四)贴息贷款申请条件。一是缴存职工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商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二是缴存职工所购住房为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业务合作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具备开办条件且贷款利率最低的银行共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相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六)贴息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缴存职工备齐相关资料自愿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2.审批: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职工贴息贷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出具审批通知书,通知受委托银行。

3.办理:受委托银行接到通知后,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手续,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市公积金中心。

4.发放贷款:贴息贷款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售房人银行账户。

(七)贴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贴息贷款的额度、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以受委托银行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其中受委托银行审核确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应不高于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贷款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应与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一致。

(八)贴息支付。

1.贴息范围:贴息贷款额度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实际利息差额,不包含因借款人逾期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等正常偿还贷款之外的利息金额。

2.贴息频次: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结付贴息金额。

3.贴息资金列支方式:贴息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专项列支。

4.贴息终止情形:

借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终止为其贴息,该笔贷款不再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人代其偿还债务;

(3)贴息贷款还款期内,该笔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

(4)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处置;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被受委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购房合同或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形的。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