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目的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接续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政策出台背景
2020年以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旺盛,为加快住房贷款投放,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缓解短期内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市公积金中心从2021年10月起在全市开展了住房公积金接续贷款先行先试,并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暂行办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接续贷”?
“接续贷”全称住房公积金接续贷款,是六盘水市创新推出的一项政、银、企合作按揭贷款模式。具体做法是:缴存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愿申请“接续贷”的,由商业银行先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2年后由市公积金中心将其接续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其本质是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与银行合作,利用商业银行资金发放公积金贷款,职工全程享受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接续贷”适用于什么情形?
“接续贷”是一种应急的贷款合作模式,目的是不间断地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同时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回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启动:
1.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偏高,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突出;
2.购房职工急需获得购房贷款支持;
3.房开企业急需回笼项目建设资金,并愿意承担“接续贷”商业贷款还款期间职工所付利息与应付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差额;
4.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房开企业、购房职工秉持自愿原则签订了“接续贷”四方协议。
在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宽松,可以全部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及时暂停“接续贷”业务。
(三)“接续贷”和“商转公”有什么区别?
“接续贷”并不是“商转公”,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
1.申请对象不同。“接续贷”的对象为本市新购商品住房并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其他城市“商转公”的对象为有存量商业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即已办理了商业购房贷款的职工。
2.申请时间不同。“接续贷”必须在办理商业购房贷款前由购房人自愿提出申请;“商转公”则是在职工办理商业购房贷款后提出申请。
3.置换条件不同。“接续贷”的置换条件是购房人按照接续贷模式,与市公积金中心、银行、房开签订“接续贷”四方协议后,由商业银行根据协议约定发放的商业购房贷款,未签订四方协议的商业购房贷款不能置换;“商转公”是部分城市公积金中心在沉淀资金较多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将购房人按商业贷款规定自行办理的商业购房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但各地转换条件不同。
4.利息承担方式不同。“接续贷”本质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房开企业自愿承担贷款置换前职工所付利息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付利息的差额,职工全程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增加职工负担;“商转公”转换前为纯商业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不存在补偿利息差的问题,转换后方可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长期接近95%红线,资金流动性风险仍然较大,不具备开展“商转公”业务的条件。
(四)申请“接续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根据《暂行办法》,申请“接续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购房人为本市缴存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时符合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条件;
(2)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并且所属楼栋已办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
(3)所购住房所属房开企业愿意承担购房人商业贷款还款期内实付贷款利息与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测算的应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
(4)所购住房开发企业已与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签订了“接续贷”合作协议。
2.以下情形不属于“接续贷”受理范围:
(1)购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的;
(3)其他不符合“接续贷”申请条件的情形。
(五)购房职工必须按“接续贷”模式办理购房贷款吗?
“接续贷”业务是一项供职工自愿选择的按揭贷款模式,缴存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接续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购房贷款等任一贷款模式。
申请办理“接续贷”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及时登记,确保24个月后按时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
(六)“接续贷”中商业贷款还款阶段(24个月)利息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部分是缴存职工自己承担吗?
商业贷款还款阶段(24个月)缴存职工所付的商业贷款利息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仅限于缴存职工申请“接续贷”时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房开企业自愿承担,具体补偿方式由购房人与房开企业协商。
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例,当前5年期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4.60%,5年期以上首次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3.25%,则职工以上述贷款利率测算出的商业贷款前24期所付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前24期所付利息差由房开企业自愿承担。(具体贷款利率以国家规定为准)
(七)缴存职工商业贷款接续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贷款金额如何确定?
缴存职工正常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满24个月后,办理接续置换手续,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可按发放商业贷款时的本市贷款额度标准核定,也可以按贷款置换时的本市贷款额度标准核定,由缴存职工自行选择。
(八)办理“接续贷”有哪些具体步骤?
(1)房开企业、银行与市公积金中心三方签订合作协议;
(2)缴存职工自愿申请办理“接续贷”,符合条件的,与房开企业、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四方签订协议;
(3)审查合格的,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商业贷款;
(4)商业贷款正常还款第23个月,“接续贷”业务合作银行通知缴存职工办理贷款置换手续;
(5)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合格的,从第25个月起将缴存职工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借款人在商业贷款发放至申请贷款置换期间均按月足额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且个人信用状况符合贷款置换时本市相关政策规定。
2.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置换时连续缴存时间达到规定标准,若申请“接续贷”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贷款置换时不再审核。
3.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具有足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家庭负债。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接续贷款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