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工作,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缴存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原则上在每年1月完成,调整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因年度调基时当年缴存基数上、下限尚未公布,缴存单位暂按本市上一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三、本市当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后,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缴存职工办理缴存基数个别调整,并补缴差额部分。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