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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2/05/17 5.0k 阅读 365 点赞

一、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情况、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事项。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信息。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等。

(五)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举报。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二)采取佩戴胸牌标识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执法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等信息。

七、行政执法信息应通过六盘水市行政执法平台、六盘水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平台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载体进行公示。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更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答复申请人。

十一、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十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5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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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