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积金中心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六盘水公积金通字〔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目的是减轻继承人负担,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承诺制,切实减轻缴存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负担,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服务便捷”工作要求,对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印发实施《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知》对于减轻继承人负担有什么具体措施?
《通知》印发前,继承人提取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公证书或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流程繁琐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
《通知》印发后,继承人可以提供公证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仍按证明材料办理。继承人不能提供公证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为切实减轻继承人负担,改为承诺办理,可以由继承人出具承诺后办理提取,具体有三种提取方式:
1.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提取资金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2.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未销户的,提取资金划入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
3.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的,经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提取资金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此外,如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继承人无法提供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证明的,仍然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提取。
(二)如何认定继承人身份?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只需提供一项足以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资料即可。
(三)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由于受遗赠人不是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因此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当提供法院判决或经公证的明确界定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遗赠范围的证明材料,提取资金划入受遗赠人银行卡。
(四)死亡职工生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死亡时尚未结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死亡职工名下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按上述规定申请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五)有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不知道可以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对此有什么办法让他们知晓并及时办理?
为避免继承人、受遗赠人因没有及时知晓其可以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导致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长期封存的问题,《通知》明确: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应于职工死亡后3个工作日内为死亡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通知死亡职工家属办理提取手续,提醒家属暂缓办理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销户手续;同时,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死亡封存业务时,将提醒单位经办人通知死亡职工家属。
【通知原文】《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